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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燃致2死1伤:只管业务不管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分管领导也有罪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889  |  发布时间:2020-07-06  |  专栏:考务信息

去年2月底,江苏如东一家公司发生了爆燃事故,有两名员工不幸身亡。在之后的调查中发现,事故的发生与不规范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然而,相关责任人却认为,自己只应该负责业务,不管安全。


因疏于履职,工程部副经理被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昨天(7月5日),如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做出解释,除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承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也会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今年2月26日,某公司在废水装置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导致两名员工死亡,经济损失三百万元。经调查了解,身为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设施拆除移位等管理制度,施工前也未组织编制施工方案,且未落实好现场管理工作;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规使用了电焊枪对法兰与短接进行点焊,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监火人,并未到场对李某某的违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因此引发事故。


“安全责任不是我的职责,我只负责工程部业务。”在接手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之初,张某某对公安机关指控其承担事故领导责任很不服气


检察官向他指明,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工程部作为公司设备设施拆除、转移的主要部门,应该负责制定拆除方案、进度计划和落实现场管理的工作;对于拆除设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及早做出预防措施,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和实施计划,最后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在此次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工程部没有制定预案,只是与施工单位进行口头交代,也并未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再加上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该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在认真听取了检察官的意见后,张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于次日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东检察院决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职到位,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来源:南通发布  


据悉该事故可能为2月26日,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爆燃事故。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系企业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引发。



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位于江苏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内,成立于2010年9月份,是上市公司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据了解,发生爆燃事故的车间系废水车间,初步调查是工人操作时违反了操作规程引起罐体爆燃,爆燃后形成的冲击波致人伤亡,伤者经救助体征平稳。目前,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