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英国重大事故应急系统
应急计划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1974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简称ACMH,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首次提出了应该制订应急计划。
由于ACMH和其他机构的工作,促使欧共体于1982年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CC Directive 82/501,即著名的《塞韦索法令》,目的在于重大事故的预防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
2.美国重大事故应急系统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UPERFUND法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是事故应急救援的最高法律依据,该法的第三部分为《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1987年美国环保署、联邦应急管理署发布了《应急计划技术指南》,OSHA标准《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和环保署标准《风险管理计划》。
联邦政府设立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并成立了国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NRT)。
3.澳大利亚重大事故应急系统
1993年1月1日,澳大利亚成立了应急管理署(EMA)。EMA负责所有类型的灾害,包括自然的、人为的、技术的或是战争(民防)。
EMA的职责是:
(1)使国家应急管理的政策和安排正规化,并得到改进;
(2)提供国家应急管理援助;
(3)提供应急管理的教育,培训并负责应急研究;
(4)提供并改进事故和灾害预知信息;
(5)建立、协调并协助应急管理计划;
(6)和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合作提供应急援助物资;
(7)改进并提高国家民防能力;
(8)作为澳大利亚国际发展协作局(AIDAB)的代表,协助进行灾后物质和技术援助;
(9)在澳大利亚的有关地区协助进行灾害的准备工作。
一些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应急机构,如加拿大应急准备办公室、新西兰民防和应急管理部、瑞士国家应急管理中心、俄罗斯紧急情况部。从各个国家成立的重大事故应急系统可以看出,应急管理已成为整个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必将会对我们的个人乃至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