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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你好,请教一个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注册消防工程师 2020-05-11 1 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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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1 04:13:10

    一栋建筑内有多个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布置是,一层为仓库(戊类),二三层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高尔夫球杆,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大量的油漆,但油漆工段所占面积小于本楼层面积的10%),四五层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服装生产企业,六层出租给一家单位作为办公楼。请问这样的平面布置违反了建筑防火哪些规定呢???现在领导要求找条文依据,所以想麻烦老师指导一下,谢谢!!!

    答:首先《建规》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办公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情况,与六层出租给一家单位作办公室不同,这个不能套用。原因:设置在厂房内的办公室,都是为了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所需要,通常面积不会太大,人员也不会太多。也就是说民用建筑内只能有小部分非民用功能的建筑,同理工业建筑内只能有小部分非生产或储存功能的建筑。如陈新同学所说,每个建筑的分类只能为一种,不能既是民用,又是工业。
    其次,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油漆车间的平面位置设置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