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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权威解读:到底哪些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882  |  发布时间:2021-12-22  |  专栏:考务信息


​咨询:<<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负责人指的什么?包不包括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多见于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没有实际控制人?

应急管理部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并没有对主要负责人范围和数量进行界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指出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请问主要负责人是设置其中一人还是这些主要领导必须都要取证?
咨询时间: 2021-04-17
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按照“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的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那么,哪些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根据《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
其他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


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按照本法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等。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改后37个亮点解析

——徐晓航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于2014年(以下简称原安法,这次修订的称新安法),到现在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安全生产的新特点,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而原有的安全生产法已经有些不再适合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行再次修改!

主要因素有:

1.机构改革。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改为应急部,法律中相应的执法部门也应该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并实施,全面部署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任务,包括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的改革、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等要求,需要相应的法律支持。

3.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安全生产,关爱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安全生产做出了一系列批示指示,为了领导指示更好的贯彻实施,需要将其写入法律条文。

4.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生产力的提高。一些新业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以及一些新的生产组织和管理模式的变化,都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原法律也有相应的不适应之处,需要补充修改完善。

二、贯彻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1.加强党的领导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短短一句话,是历史性的、里程碑的重大事件,充分说明了党对安全的重视,预示着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性转变。

在我国行政法规中,很少提到党的领导,包括环境、安全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

但事实上,我们国家的体制是党领导一切,各级都是党委领导,没有党的领导,没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书记的支持,安全搞不好。因为安全生产涉及很多大事,比如组织机构,职务任命,发展方向,舆论主导,甚至大额预算等,这些都是市长定不下来的,必须书记点头。

2.安全发展理念

将原来安全发展改为理念,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这句话出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习近平在2020年5月22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以后在很多场合,他都深入阐述了这一观点,这也成为了近两年我国抗击新冠疫情中贯穿始终的一个主导思想。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也是习近平同志的一贯思想。早在2013年6月6日,针对当年上半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问题,习近平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这里,首先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承继和发展。因为安全发展,是前任领导人科学发展观的产物,是对于安全和发展的一种辩证思维或者说理念,应该予以发展光大。

其次,这些话充分表达了党和国家领导对于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视,已经把这点放到了超越一切的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一个真正的安全第一,没有并列。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发展过程中可以有很多代价,但绝不以人民的生命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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