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0-7119
电话咨询
报班咨询
我的课程
我的题库
消息中心
在线反馈

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20条要求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017  |  发布时间:2022-06-08  |  专栏:考务信息

安全生产管理诸多问题,归根结底均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落实的问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以贯之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但始终没有很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建立好有效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没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哪来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即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人员都有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这是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决定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是指由法律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按照法律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去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不在法律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其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责任给予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这就是依法行政,不在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的不应当以行政处罚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中,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九有"(有资质能力条件干安全,有机构人员抓安全,有规章制度管安全,有安全设备设施保安全,有教育培训护安全,有安全风险措施告知懂安全,有费用投入保安全,有安全检查督促保安全,有安全考核保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九加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强重点危险作业管理,加强同场所作业协同安全管理,加强承包方安全管理,加强工程承包安全管理,加强人文关怀)

1.有资质能力条件干安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许可]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设备许可]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建设项目许可]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有机构人员抓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有规章制度管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有安全设备设施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学慧通友情提示:以上内容是学慧通一级消防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的《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20条要求》,更多模拟试题、历年真题、高频考点、备考攻略请点击下面“免费下载”页面进行下载学习。 点击免费下载>>>一级消防工程师试题/考点精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