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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处罚!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545  |  发布时间:2026-01-16  |  专栏:考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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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氧气经销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销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都已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氧气经销中心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经销中心罚款2万元。

专家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经销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都已过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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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3

B.6

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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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