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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78  |  发布时间:2026-10-20  |  专栏:考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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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2026〕94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2026年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6年10月13日

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统计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处置、应急资源及其他应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核查、统计数据管理等统计活动,以及实施统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消防、矿山、地震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接受应急管理部的统筹指导。

第三条  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统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协同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构建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统计工作体系。

第四条  应急管理统计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应急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依法公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加强统计监督管理和评估,提升统计调查质量和水平,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服务。

第五条  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管控。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统计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应当统筹应急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推进统计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保障统计数据安全,提升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应急管理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急管理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统计归口管理司局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统筹拟定应急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