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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10个高频考点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198  |  发布时间:2020-10-16  |  专栏:考务信息
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油品防火等领域,也是历年消防师考试的重点,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这一章节的10个高频考点。

1.系统的灭火机理: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吸热冷却。
注:水喷雾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同时具有的灭火机理有冷却、窒息。
2.系统的分类:
(1)按喷射方式: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泡沫液从储罐底部注入,通过软管浮升到燃料液体表面)。
(2)按系统结构:固定式系统、半固定式系统、移动式系统。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4.泡沫液的选择:
(1)水溶性甲、乙、丙类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
(2)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浮顶罐(包括内浮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应采用液上喷射系统。
(2)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3)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6.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全淹没系统:小型封闭空间场所;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注:高倍数全淹没系统适用用于封闭空间场所、设有阻止泡沫液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系统: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注:高倍数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移动式系统: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注:高倍数移动式系统适用于: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7.建规中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9.(1)非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非水溶性液体浮顶储罐(包括内浮顶、外浮顶)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10.泡沫液储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周围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7m,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
(2)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3)泡沫液管道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4)泡沫液管道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0.15m,且宜做成喇叭口形。